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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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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体育亚洲官方网站职称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3-11-13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进一步完善职称申报评审程序,规范工作环节流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学校教师(实验人员)职称级别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验人员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第四条 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或支教、扶贫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二章 评审方式

第五条 目前学校不具备组建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条件,采取委托经核准备案、职能相近的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应完成评审任务。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年发布的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学校及时启动职称推荐评审工作。

第七条 职称申报推荐实行诚信双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单位审核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学校按照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信息、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和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进行承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院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八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遵守职称考试、面试、讲课、答辩等有关规定。

申报人应当是学校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编制或人事代理)。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十条 申报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审查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人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 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二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 申报讲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 4 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二) 申报副教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 7 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 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 年以上;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36 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 申报教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41 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 申报实验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五) 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7 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 2 年以上;

(六)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 1 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称、提前 1-2 年破格申报教授职称。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 1 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学校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 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80 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0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1 次或良好 2 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 1 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 1 条:

(1) 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均限前2 名,其中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 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 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 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 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 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 1 门全日制普通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

(4)至(8)中的1条:

(1) 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 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 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学校“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 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 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

(8) 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五条 副教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 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 1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 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2 篇。

(3)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 5 名、二等奖限前 3 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 名、二等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 3 名、一等奖限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

(5)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六条 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 2 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 门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 2 名以上青年教师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3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 1 条:

(1) 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2 篇。

(2)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3) 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翻译 12 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 3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4) 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 7 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 3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 3 名,一等奖限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

(5)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6) 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或主

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 1 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 1 项。

(7) 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第十七条 教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 2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 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4 篇。

(3)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5 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 3 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 3 名,省级特等奖限前 2 名、一等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

(5) 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

累计到账经费 10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八条 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 120 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 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同时具备 3 至 5 中的 1 条:

1.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 篇(均限前 2 名,其中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 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

5.独立设计 2 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 2 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九条 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 1 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 学时,主持完成1 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2 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同时具备 3 至 8 中的 1 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

2 中的 1 条,同时具备 3 至 8 中的2 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职称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 CN 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3 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 5 名),或主持完成 1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 名)。

6.主持完成 2 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前 5 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2 项以上(均限前 2 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 学历、任职年限申报条件和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学历、任职年限申报条件中申报人所取得学历、

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医学等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任职年限申报条件中国家实施学位制度

(1981 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专科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 1 年。

第二十四条 学历、任职年限申报条件和职称评审条件中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其中,教授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 SCI 为科学引文索引,EI 为工程索引,SSCI 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 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 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 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条件“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 CSCD 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 CSSCI 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 SCI、EI、SSCI 和 A&HCI 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 字。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在线课程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条件中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三十七条 学历、任职年限申报条件和职称评审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申报审核

(一)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须完成学校职称评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按照省、市、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 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刊发在《河南日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报等理论版上(2000 字以上)的文章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四) 在上款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帐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 30 万以上的,可由 2 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考评组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推荐要求,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办法,经单位“三重一大” 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实施,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一) 公开。是指公开职称政策、单位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单位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以及考核推荐结果。

(二) 展示。是指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并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三)考核。是指单位组成考核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

(四) 评议。是指在考核的基础上,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五) 监督。是指单位在推荐过程中,接受单位职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校内推荐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十条 校内推荐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委员会

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委员会由学校书记、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等其他相关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全面领导学校的职称工作。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积分组

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积分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人员任成员,负责学校职称审核、积分工作。

(三) 组建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监督组

成立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监督组,由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学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推荐规则及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中、高级职称推荐规则及程序

(一) 宣传发动

组织召开职称评审工作会议,传达有关职称评审文件及规定。

(二) 组织个人申报

根据省职称文件和学校评审标准、岗位条件和个人情况,教师自主申报。申报人按照现从事工作岗位和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填报职称相关表格,将有关职称材料提交到本人所在系部初审,在提交个人材料时申报人需要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学校按照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对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进行承诺,并将承诺书随材料一起上交。

(三) 系部初审推荐

根据评审条件,各系部职称初审小组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与教学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推荐意见,系部考核推荐方案报人事处备案。

(四) 审核结果公示

学校职称审核积分组按照国家、省、市和校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逐一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及材料,将审核结果报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委员会;考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后,将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材料进行展示,公开展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资格审查贯穿推荐评审全过程。

(五) 积分推荐结果公示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积分组对个人职称申报材料根据学校职称申报量化积分办法进行积分。积分组将结果上报学校职称评审考核推荐委员会审核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人员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材料认真审查,参与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系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审核推荐成员资格,取消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整个申报期间,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监督。申报表、个人材料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2023年11月8日